发布时间:2019/7/3 16:46:24 信息来源:审计法务部 廖娟 浏览次数:14367
5月21日,我参加了集团公司举办的《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》专题培训。众所周知,在劳动关系中,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主体,但是基于劳动者的相对弱势地位,《劳动法》与《劳动合同法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,对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因此,对于企业而言,尤其是国有企业,加强劳动用工的规范化及标准化管理显得尤为重要。但企业的规范化及标准化管理离不开各项规章制度的支撑,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相当于企业的"内部法律法规"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,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,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,否则不可以作为处理劳动者的合法有效依据。企业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:
一、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差的风险
企业的规章制度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,要具有可操作性。有些规章制度就不具备可操作性,例如某单位规定员工旷工两次解除劳动合同,员工旷工1年但只有这一次,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,所以正确的表述应为员工累计旷工多少天或者连续旷工多少天以上,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二、规章制度的条款缺失的风险
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往往考虑不周全,而且随着社会环境和企业的不断发展,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会不断出现新的情况,而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可能穷尽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,最终导致出现问题找不到相应的规章制度。
三、规章制度举证不能的风险
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,即内容合法、程序合法、公示告知,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,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,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。否则,企业根据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,不但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
作为国有企业,公司应不断完善并及时更新规章制度,使规章制度的实体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;作为劳动者,也应该自觉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。双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,才能实现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发展。